《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从法律角度讲,所谓“假结婚”属于双方私下约定,因“假结婚”所签订的一系列协议其本质是为了办理户口,并不以共同生活为目的,有违婚姻缔结的初衷,有违善良风俗。根据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本案中,原告为了将孩子户口落户至北京,与二被告等人达成协议,由赵某负责办理落户事宜,然户口没有在约定时间内办成,被告拒绝退还已支付款项。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在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劳金晶律师的帮助下,原告胜诉,判决以“假结婚”落户北京的约定无效,被告退还已收费用。
法院裁判要点
本院认为:
1.根据已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再结合当事人在本案中的陈述,能够认定王某为办理北京户籍事宜,与赵某进行了磋商,双方存在合同关系,但现无证据证明王某与钱某之间存在王某主张的合同关系。王某、赵某之间就王某与他人假结婚方式获取北京户籍的约定,意在扰乱国家对人口户籍的管理秩序,应属无效,王某、赵某对合同无效均有过错。
2.王某要求返还因合同无效支出款项的主张,存在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3.关于王某要求赵某、钱某共同返还款项的主张。王某为办理北京户籍事宜,依据其与陈某、王某(案外人)签订的《协议书》支出了100000元,该《协议书》被生效判决确认无效后并以实际收款金额处理应返还的款项,故在本案赵某应返还王某的款项金额为10000元,另47500元应由钱某负责返还给王某,理由为:款项已进入钱某的支付宝账户,钱某虽称其支付宝账户借予他人使用,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亦不提供借用人信息,故该款项应由钱某进行返还,钱某与借用人之间的纠纷,其可另循合法途径解决。王某要求赵某、钱某共同返还款项的主张没有依据,赵某、钱某应各自向王某返还相应金额。
法院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王某与赵某之间就王某与他人以假结婚方式将户口落户北京的约定无效;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赵某返还王某10000元;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钱某返还王某47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