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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律师 | 丁彩燕律师:土地征收补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司法论断

  房屋征收,是指因国家建设、城市改造、整顿市容和环境保护等需要,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对现存建设用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拆除,对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进行迁移安置并视情况给予一定补偿的活动。那么征收补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丁彩燕律师依托法律法规及司法考量,就这一问题分析解答,供大家参考。

 

中恒信律师 | 丁彩燕律师:土地征收补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司法论断

 

  一、根据拆除补偿款的性质具体分析

 

  征收公有房屋的,无论夫妻一方于婚前或婚后承租公房,因公房的属性仅限于居住,并无财产利益,故均不属于婚前或婚后财产的范畴。在夫妻双方无书面约定的情况下,夫妻一方因征收公有住房所得的利益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私有住房的征收以产权平移为基本原则,被安置人范围一般仅限于房屋产权人,夫妻一方因征收私有住房所得的利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结合被征收的私房是否属于夫妻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而定。对婚前为夫妻一方所有的房屋,原则上属于原房屋所有人的个人财产。但是,如果拆迁资金包括对家庭人口的补偿,或者部分资金是对家庭成员配合拆迁给予的奖励,或者拆迁安置的房屋中考虑家庭成员的存在,以家庭为单位给予的补偿,由此获得的补偿应为夫妻共同财产,配偶应享有一定份额。如果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拆迁房屋所得的经济补偿,也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城镇房屋征收补偿

 

  在城镇房屋征收补偿中,原理与农村土地征收补偿相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如果是家庭住房,则不存在该项补偿)。

 

  拆迁补偿款中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部分是个人财产的形态转化,不因婚姻关系的存续而变为夫妻共同财产,虽有增值,亦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三、律师建议:

 

  婚前个人财产不因结婚婚姻以及婚姻存续时间的长短而变成夫妻共同财产。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很容易发生混同的情况,夫妻当事人如因此发生纠纷应该先认清哪些是个人财产,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这样便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纠纷。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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