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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律师 | 崔继梅律师:夫妻离婚,子女抚养费应该由谁来主张?

中恒信律师 | 崔继梅律师:夫妻离婚,子女抚养费应该由谁来主张?

 

  抚养费纠纷是夫妻双方因子女抚养问题产生矛盾而引发的纠纷。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后,常见的问题就是孩子由谁抚养,抚养费如何主张。随着感情破裂,夫妻法律关系发生变化,抚养费主张也有所不同,不同阶段抚养费由谁主张,又如何主张?本期内容,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太原分所崔继梅律师将为大家详细解答。

 

  在离婚诉讼中夫妻可以个人名义主张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在夫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如被起诉一方始终未尽到对孩子的抚养义务,起诉一方可一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要求被起诉一方补偿其抚养孩子期间支出的必要费用。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如夫妻双方申请离婚时,其子女尚不满两周岁的,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婚姻关系解除后应以孩子个人名义起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并不限于父母双方已离婚的状态,父母双方未离婚但未尽到对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也可以根据该条起诉未尽抚养义务的父母一方,要求其支付抚养费。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指的是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子女可以以个人名义起诉申请增加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实践中,除了要求增加抚养费,特殊情况下,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主张生活境遇发生重大变化而严重影响给付能力或无实际给付能力,也可以申请适当减免抚养费,常见情形包括:给付方收入明显减少,虽经过努力仍然维持在较低水平;给付方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定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一方又有能力抚养的;一方处于服刑期间失去经济来源无力给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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