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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胜诉 | 要求退还恋爱期间的转账,梁靖律师帮助当事人二审胜诉,改判无需返还

中恒信胜诉 | 要求退还恋爱期间的转账,梁靖律师帮助当事人二审胜诉,改判无需返还

 

  情侣间往往会通过赠送礼物等形式表达爱意,加深感情。根据法律规定,赠与一般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一般性的无偿赠与,另一种是附条件的赠与。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或明确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较大数额的财物(如彩礼),应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附条件的赠与只有所附条件成就才生效,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中,当事人双方曾系恋人,分开后孙某以民间借贷为由要求秦某偿还借款,并诉至法院,一审判决如下: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秦某偿还孙某借款本金300000元以及逾期还款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3.65%计算)。然秦某与孙某系同居关系并非民间借贷关系,一审法院适用法律完全错误,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秦某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梁靖律师的帮助下,秦某胜诉,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孙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中恒信胜诉 | 要求退还恋爱期间的转账,梁靖律师帮助当事人二审胜诉,改判无需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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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裁判要点

 

  本院认为:本案中,孙某以民间借贷为由要求秦某偿还借款。依据法律规定,孙某应首先就其与秦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是指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双方就款项出借和使用资金达成合意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孙某在一审中提交的银行转账凭证和微信转账凭证可证明其向秦某支付款项的事实,但因支付款项时其与秦某处于恋爱、同居关系期间,仅依据转账凭证无法明确其支付款项的真实原因。孙某应进一步举证证明其与秦某就支付案涉款项存在借贷合意。因孙某在本案举证期限届满前未能提交借条、借据、借款合同等能够证明存在借款事实的书证,亦未能提交款项支付前后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以佐证与秦某达成借款合意,其主张与秦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事实依据不足,本院难以采信。

 

  因孙某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与秦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依据法律规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要求秦某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缺乏相应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仅依据诉争款项用途而认定存在借款事实缺乏依据,所作判决结果亦有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法院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二、驳回孙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911.7元,由孙某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孙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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