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保障遗产在各支系中合理分配、实现财产的传承、发挥遗产育幼功能等方面具有重大作用。代位继承也被称为“间接继承”,是相对于本位继承而言,指具有法定继承权的人因主客观原因不能继承时,由其直系晚辈血亲按照该继承人的继承地位和顺序,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制度。本期内容,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太原分所许鑫律师为大家带来了代位继承规则的理解与适用。
1.代位继承人范围。
代位继承人包括两类:一类是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一类是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要特别强调的是,在被继承人子女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时,需要按照辈分依次代位,不能隔辈代位。在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时,从法条的文义解释看,应仅限于兄弟姐妹的子女,而不包括兄弟姐妹的其他直系晚辈。因此,在兄弟姐妹子女代位继承的情况下,代位继承人是受辈数限制的。还要注意的是,因兄弟姐妹是第二顺序继承人,只能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情况下,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才有资格继承,其子女也才可能发生代位继承。如果被继承人的配偶或者父母、子女在世且未丧失或放弃继承权,则不发生兄弟姐妹子女代位继承的问题。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继承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据此,从体系解释的角度,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应当与被继承人的子女作一体解释,即只要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子女的范围,均可以代位继承。
2.代位继承人的分配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但是,考虑到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制度的一部分,在法定继承中需要多分或少分的,应当同样适用代位继承情况。因此,《继承编解释》第16条保留了《继承法解释》第27条的规定,明确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3.代位继承的限制。
关于代位继承的法律性质,存在两种学说,一种是代表权说,一种是固有权说。代表权说认为,代位继承是代位继承人代表被代位继承人参加继承,行使被代位继承人的权利。在被代位继承人丧失或者放弃继承权的情况下,不能再由他人代位继承;固有权说认为,代位继承权是法律赋予代位继承人的固有权利,并不是基于被代位继承人的继承权而继承。因此,只要被代位继承人不能继承,代位继承人就可以代位继承。根据人大法工委的解释,民法典最终没有采纳固有权说,而是采用代表权说,主要理由是:确定代位继承发生原因时,要综合考虑被继承人的意愿、遗产应发挥的功能、公序良俗等多方面因素,允许继承人在丧失继承权时可以由其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违背丧失继承权制度的目的,容易引发道德风险,也不符合社会公众关于公平正义的期待。据此,《继承编解释》第17条保留了《继承法解释》第28条的规定,即采代表权说,在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下,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4.代位继承人与特定法定继承人的关系。
当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如果该子女已经结婚,儿媳、女婿作为姻亲,不享有法定继承权。但法律为弘扬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和优良家风,促进家庭内部互助友爱、团结和睦,使老年人能够老有所养,同时贯彻权利义务一致原则,保留了继承法关于对公婆或者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身份。为此,《继承编解释》第18条也保留了《继承法解释》第29条的规定,即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法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