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企业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破产案件受理裁定会产生禁止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中止对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解除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等法律效力。债务人企业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企业所涉诉讼、仲裁案件应当如何处理?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劳金晶律师依托裁判指引及实际案件经验,就破产受理后,债务人诉讼问题的处理准则进行了梳理分析,供大家参考。
一、破产申请受理前,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企业所涉,而未审结的案件。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债务人企业丧失对财产的管理权、处分权,是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重要法律后果,此时,管理人应当接管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根据上述规定,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债务人企业未结的案件即由中止状态转为继续进行。
二、破产申请受理后,对债务人企业新提起的诉讼。
(一)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为原则性规定。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此为保障破产事务协调处理而制定的集中管辖原则。
(二)管辖权转移、指定管辖为例外规定。
1.管辖权转移——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有关债务人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2.指定管辖——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如对有关债务人的海事纠纷、专利纠纷、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等案件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律师观点解析
1.债务人已进入破产程序,债权人应尽快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只有依法申报债权且债权经审查确认的债权人才能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行使相关权利,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不得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行使权利。
2.债务人破产,债权人可以继续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可以直接向其主张保证责任。
3.双方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前有约定仲裁条款的,应当通过仲裁方式解决
若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通过仲裁方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