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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律师 | 许鑫律师: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的责任如何认定

 

 中恒信律师 | 许鑫律师: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的责任如何认定

 

  保证期间,是指按照保证合同当事人的约定或依法律规定确定的,债权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能够有效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长期限。作为债权人,应当在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采取适当的方式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按照《担保法》第26条的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那么,在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的责任如何认定呢?本期内容,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太原分所许鑫律师就为大家解析一下这个问题。

 

  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第693条也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在实践中,部分金融机构由于制度不完善、管理不规范等原因,有些贷款存在未在保证期内及时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情形。根据上述规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因保证期间届满而免除,为了补救,金融机构作为债权人往往会在保证期间届满后给保证人发送催款通知书,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保证人签收的话,能否认定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呢?

 

  针对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中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依法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消灭。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清偿债务,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人民法院不得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该催款通知书内容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担保合同成立的规定,并经保证人签字认可,能够认定成立新的保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证人按照新保证合同承担责任。

 

  对于上述批复,解读如下:

 

  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依法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消灭。保证责任消灭后不会因为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上签字而“死而复生”。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上签字根据具体情况会产生两种结果:

 

  结果1:催款通知书内容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担保合同成立的规定,并经保证人签字认可,能够认定成立新的保证合同的,保证人按照新保证合同承担担保责任。

 

  新保证合同的内容,包括被担保的主债权、保证方式、保证期间、保证范围等根据约定或法律规定确定。

 

  结果2:催款通知书内容不符合保证合同成立要件的,当事人之间无法成立新的保证合同,由于原保证合同保证期间已经届满,保证人保证责任将消灭。

 

  对此许鑫律师建议大家:

 

  第一,在合同中将保证期间约定的明确具体。

 

  关于保证期间,建议商业银行等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将保证期间做出明确约定。例如约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自借款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出借人根据主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则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借款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第二,债权人应当在保证期间内及时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并留存相应证据。

 

  债权人应当在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采取适当的方式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自债权人第一次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连带保证人的诉讼时效。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要记得保存好相应证据。

 

  第三,保证期间届满后,债权人给保证人发送的催款通知书的,通知书内容应当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担保合同成立的规定,并经保证人签字认可。

 

  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依法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消灭,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想让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只有成立新的保证关系才有可能,因此,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给保证人发送的催款通知书的内容很关键,应满足保证合同成立的一般要求。

 

  建议在催款通知书中将相关要素约定明确,另外,按照法律规定,保证方式、担保范围、保证期间等要素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也可以作出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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