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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律师 | 张峥律师:民间借贷的常见争议实务问题解读

  民间借贷纠纷是生活中最常见的法律纠纷之一,主要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该类案件主要审查两个方面,一是需要有借贷合意;二是确认款项已实际支付。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张峥律师结合法律要点及司法裁判口径,就民间借贷的常见争议实务问题进行归纳,供大家参考。

 

中恒信律师 | 张峥律师:民间借贷的常见争议实务问题解读

 

  一、民间借贷合同没有约定利息,借款人自愿支付的不能要求返还

 

  民间借贷中常有借款人在没有书面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支付利息,后又向法院主张追回利息的情况。背后原因有二:

 

  一种是双方出于信任口头约定利息,借款人履约后反悔。此时支付利息系正常履行借款合同的行为,只是在事实认定上存在证据不足的困难;

 

  另一种是双方确实没有以书面或口头方式约定利息,借款人随后出于情谊、维护商业关系等多种原因自愿支付了利息。此前在实务中,部分借款人认为没有约定而支付的利息属于不当得利,希望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的规定,起诉借款人请求返还已支付的利息。

 

  《旧规》第三十一条规定,“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情形的,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二、民间借贷中“抵债物”的处置

 

  当事人于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根据是否约定消灭原有债务区分两种情况。

 

  一种是债的更新,即当事人成立新债务,同时消灭旧债务,此时民间借贷的债务已经消灭,债权人只能请求债务人履行以物抵债协议。

 

  另一种是新债清偿,即成立一个与旧债务并存的新债务,债权人一般应先行使新债务履行请求权(即请求债务人交付抵债物),但在新债务届期不履行,致使以物抵债协议目的不能实现时,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恢复履行旧债务(即归还借款)。

 

  而民间借贷中以物抵债的“抵债物”处置属于新债与旧债并存情形,由于以物抵债协议是当事人之间对于如何清偿债务作出的安排,只要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最大程度上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允许以物抵债协议发生效力、完成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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