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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胜诉 | 拖欠劳务款逾期未付,韩绍辉律师帮助当事人胜诉,判令债务人限期支付全部款项

  中恒信胜诉 | 拖欠劳务款逾期未付,韩绍辉律师帮助当事人胜诉,判令债务人限期支付全部款项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另,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因此,即便双方当事人未签订书面的协议,但是已经以实际行动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且被接受的交易形式,合同仍然成立。

 

  本案中,原告依约履行送货及安装义务,在被告的食堂处加装空调以及维修除湿机,被告也全部验收合格。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款项,但被告一直推脱,原告向被告多次索要无果,时至今日,被告一直未支付货款及安装费用。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在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太原分所韩绍辉律师的帮助下,原告胜诉,判决被告限期支付原告全部款项。

 

中恒信胜诉 | 拖欠劳务款逾期未付,韩绍辉律师帮助当事人胜诉,判令债务人限期支付全部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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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裁判要点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虽未就签订案涉事实签订合同,但结合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材料比价表、送货单、验收单等证据,可证明原、被告合同关系成立。现双方一致同意将欠付款项调整为49725.5元,本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甲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4972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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