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规定,公司应在员工入职起一个月内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且在签订合同时约定试用期。若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从第二个月起支付员工双倍工资。
原告于2022年1月10日入职被告处,任市场部经理一职,主要负责某品牌山西市场部的整体战略规划和市场管理工作,每月工资10000元。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原告工作到2022年7月底后解除劳动关系。在职期间,被告并未按照法律规定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太原分所韩绍辉律师代理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以及为原告补缴五险一金。最终,法院判决我方胜诉。
法院裁判观点
本院认为,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
关于被告是否应向原告支付自2022年1月10日至2022年7月3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6667元。本案中,原告受被告相关制度约束为被告工作,且并非公司法定代表人,只是其岗位较为特殊,但相较于被告,原告仍是弱势的劳动者。庭审中,被告辩称原告作为公司二把手,负责公司市场部管理工作、市场部战略规划、人事招聘、员工绩效考核、选址开店、抽店巡查等工作,且在原告入职后,被告已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原告的工作职责包含主管人事及签订劳动合同,且仅有证人证言无法单独证实双方签订过劳动合同,故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
工资差额56667元。
关于被告是否应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10000元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本案中,原告增加的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与仲裁的事项是均基于解除劳动合同这一基本事实而产生的,相互间有依附性,可以合并审理。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原告虽于2022年6月3日提出过辞职申请,但之后却正常上班,2022年7月底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了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被告应按原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10000元。
法院判决结果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十四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用人单位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乔某支付2022年1月10日至2022年7月31日期问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6667元;
二、被告用人单位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乔某支付经济补偿金10000元;
三、驳回原告乔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用人单位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