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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胜诉 | 质疑汇票合法性拒绝汇款,劳金晶律师帮助当事人二审胜诉,撤销原判

中恒信胜诉 | 质疑汇票合法性拒绝汇款,劳金晶律师帮助当事人二审胜诉,撤销原判

 

  根据《票据法》法律规定,只有当票据的出票、承兑、交付、背书转让涉嫌欺诈、偷盗、胁迫、恐吓、暴力等非法行为时,持票人才需对持票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票据的无因性决定了票据行为独立存在,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除非有证据证明持票人明知其前手非法取得票据仍出于恶意取得该票据。

 

  本案中,因甲公司质疑原告不是基于真实的交易或债权债务关系取得汇票,拒绝向原告汇款,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然一审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再次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劳金晶律师的帮助下,原告胜诉,法院撤销一审判决。

 

中恒信胜诉 | 质疑汇票合法性拒绝汇款,劳金晶律师帮助当事人二审胜诉,撤销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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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胜诉 | 质疑汇票合法性拒绝汇款,劳金晶律师帮助当事人二审胜诉,撤销原判

 

  法院裁判要点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涉案商业汇票背书连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的规定,原告作为涉案商业汇票持票人,能够初步证明其享有票据权利。因此,原告与本案具有直接利害关系,且其起诉具有相应的事实、理由。至于原告是否因真实交易关系取得商业汇票,可否向出票人暨承兑人行使付款请求权、追索权等票据权利,原告是否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的丧失票据权利的情形,应当属于实体审理的范畴。综上,原告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该公司的诉权依法应予保护。

 

  法院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撤销一审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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