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040-0988

案例中心
CASE
首页 > 案例中心 > 遗产继承
400-0400-988
联系电话(节假日无休)
服务时间:9:00-18:00
联系邮箱:zhxlvsuo@163.com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兆泰国际中心C座12层
中恒信胜诉 | 未立遗嘱引子女纠纷,劳金晶律师帮助当事人成功维权,获得合法继承

中恒信胜诉 | 未立遗嘱引子女纠纷,劳金晶律师帮助当事人成功维权,获得合法继承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权男女平等。遗产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本案中,沈某与丁某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三个子女,即涉案房屋户主、被告(一)之父、被告(二、三、四)之母。2021年9月,涉案房屋户主去世。沈某与丁某先于涉案房屋户主去世。被告(一)之父于1998年去世,其育有二个子女,即原告(四)、被告(一)。被告(二、三、四)之母于2009年去世,其育有三个子女,即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丁某的户籍证明信显示原告(一、二、三)之母为其侄女。原告(一、二、三)之母于2019年去世,其育有三个子女,即原告(一)、原告(二)、原告(三)。原告(一)、原告(二)、原告(三)主张原告(一、二、三)之母为沈某与丁某之养女,但就其所述没有提交收养手续。涉案房屋户主名下有涉案房屋一套,现原、被告就遗产分割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在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劳金晶律师的帮助下,我方当事人成功维权,获得合法继承。

 

中恒信胜诉 | 未立遗嘱引子女纠纷,劳金晶律师帮助当事人成功维权,获得合法继承

 

中恒信胜诉 | 未立遗嘱引子女纠纷,劳金晶律师帮助当事人成功维权,获得合法继承

 

中恒信胜诉 | 未立遗嘱引子女纠纷,劳金晶律师帮助当事人成功维权,获得合法继承

 

  法院裁判要点

 

  本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本案中沈某未立有遗嘱,故本案应按法定继承办理。沈某去世后,其名下房产为其遗产,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原告(四)之母、被告(四)之母继承。原告(四)之母、被告(四)之母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其继承份额由其子女代位继承。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2008年至2021年,一直是被告(一)照顾、料理沈某的生活,被告(一)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以多分遗产。涉案房屋,应由被告(一)继承2/5.原告(四)继承1/5.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各继承2/15.丁某侄女与沈某系表姐弟关系,并非第一顺序继承人,且原告(一)、原告(二)、原告(三)就其关于丁某侄女被收养一节亦未提交法定收养手续,且丁某的户籍证明信亦与原告(一)、原告(二)、原告(三)的陈述不相吻合;故原告(一)、原告(二)、原告(三)要求继承遗产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沈某的存款及房租,现无证据显示沈某有存款等遗留,且沈某一直由被告(一)照顾,即便有存款余额,亦应由被告(一)继承;故原告(四)等要求分割存款的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继承人沈某名下的位于涉案房屋由被告被告(一)继承五分之二的份额,由原告原告(四)继承五分之一的份额,由被告被告(二)、被告被告(三)、被告被告(四)各继承十五分之二的份额。

 

  二、驳回原告原告(一)、原告原告(二)、原告原告(三)、原告原告(四)的其他诉讼请求。

扫码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