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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律师 | 丁磊律师:2026年房产继承新规深度解读及权益保障要点

房产作为家庭核心财富载体,其继承问题直接关乎亲情维系与财产权益稳定。2026年《民法典》继承编配套司法解释全面落地,标志着房产继承领域迎来系统性调整——公证优先原则正式退出历史舞台,非公证继承流程进一步简化,告知承诺制全面推广,同时农村宅基地继承规则更趋规范。针对这些核心变化,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丁磊律师结合《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北京市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操作规范》等法规规章,从实务角度深度解读新规要点,梳理权益保障核心逻辑,为大众提供可落地的参考指引。

遗嘱效力重构

2026年房产继承新规核心调整之一,是优化遗嘱效力与形式的法定规制。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多份合法有效遗嘱内容冲突时,以最后订立的为准,更贴合遗嘱人真实意愿。同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明确了打印、录像遗嘱的法定地位,拓宽了遗嘱设立渠道。丁磊律师强调,此类遗嘱生效需严守法定要件,实务中要件瑕疵易导致遗嘱无效。

1、打印遗嘱:需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全程在场见证,遗嘱人与见证人必须在遗嘱每一页签名,并完整注明年、月、日,缺一不可。此处的“无利害关系”指见证人不得为继承人、受遗赠人,也不得与继承人、受遗赠人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或其他利益关联。

2、录像遗嘱:需清晰记录遗嘱人、见证人的面部特征及遗嘱人真实意愿表述,见证人需全程在场且无利害关系,拍摄内容需完整标注具体拍摄年月日,避免因时间模糊导致效力争议。

3、通用生效前提:各类遗嘱均需体现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无欺诈、胁迫情形,且遗嘱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若遗嘱涉及夫妻共同房产,仅能处分遗嘱人享有的份额,超出部分无效。

继承流程规范

依据2026年继承登记新规及《北京市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操作规范》,房产继承过户已形成“非公证继承与公证继承并行可选”的格局,大幅提升了办理效率,同时通过精细化规则保障权利主体合法性与流程合规性。丁磊律师结合北京地区实操经验,梳理出继承办理的四大核心规范要点,助力继承人规避流程风险。

1、产权核查先行,明确继承边界:继承人需先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房产档案,重点确认房产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依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未解除权利限制的房产不得办理继承过户。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仅能对被继承人享有的份额进行继承,配偶的财产份额不纳入继承范围,需提前做好财产分割确认。

2、继承人范围界定,恪守法定顺位:有遗嘱的按遗嘱指定确定继承人范围,无遗嘱的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确定法定继承人顺位(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特别需注意,丧偶儿媳、女婿对公婆、岳父母尽主要赡养义务的,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继承,实务中需留存赡养义务履行的相关证据(如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

3、材料提交合规,告知承诺制精准适用:核心材料包括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不动产权证书、亲属关系证明、遗嘱(如有)、放弃继承权声明(如有)。针对历史久远、户籍变迁等客观原因导致部分证明材料无法获取的情况,可依据告知承诺制签署书面承诺书后办理,但需满足严格适用条件,如被继承人死亡时已满85周岁且无法获取其父母死亡证明、亲属关系材料信息不一致但可佐证等情形,同时需承诺信息真实合法,虚假承诺将承担撤销登记、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丁磊律师提醒,放弃继承权声明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查验人员见证下现场签署,或提供经公证的声明文件。

4、居住权优先保障,避免继承冲突: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至第三百七十一条,遗嘱或合同设立的居住权,需办理登记方可生效,且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继承人继承房产时,不得侵害已登记的居住权,若房产上存在有效居住权,需在居住权期限届满或居住权人死亡后,方可完整行使房屋所有权。

结语

2026年房产继承新规以“简化流程、尊重意愿、保障权益”为核心,取消公证优先、细化遗嘱要件、推广告知承诺制,同时明确农村房产继承边界。丁磊律师提醒,新规在提升办理便捷性的同时,也对继承人的合规意识提出更高要求。建议在订立遗嘱时注重形式合规,办理继承过户前全面核查产权与材料,涉及农村房产、居住权等特殊情形时,可咨询专业律师规避法律风险,确保继承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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