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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律师 | 刘震律师:有关适用监外执行的条件解析

监外执行,又称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因存在法定的特殊情况,暂时不关押在监狱或其他监禁场所,而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作为我国刑罚执行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变通措施,其既体现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又兼顾了人道主义精神。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刘震律师根据法律规定及审理思路,整理解析了适用监外执行的条件,以供参考。

一、适用对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保外就医,是指罪犯因患有严重疾病,经司法机关批准让其取保监外医治的执行方法。但对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保外就医需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执行。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罪犯为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哺乳期限按婴儿出生后1年计算。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怀孕或哺乳期妇女,也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罪犯因身体残疾、年老体弱等原因生活不能自理,且暂予监外执行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二、执行程序

监外执行的程序分为两种情况:

(1)交付执行前

在判决前,人民法院发现被告人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直接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及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

 

(2)交付执行后

在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监狱或看守所发现罪犯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三、监外执行的监督与管理

监外执行期间,罪犯需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未经批准,罪犯不得擅自离开居住地或指定的活动范围。如果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的,须提前向社区矫正机构申请并获得批准。

因严重疾病被批准保外就医的罪犯,需定期到指定医院复查病情,并将复查结果报告给社区矫正机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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