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道路交通事故中,通常由直接侵权人和保险公司担责,但车主并非绝对免责。借车给无驾照者、车辆挂靠营运等场景下,车主常因责任认定陷入纠纷。不少车主对自身责任边界模糊,亟待专业解读。对于此种情况,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太原分所刘剑律师根据法律条文规定以及裁判规则,整理了车主承担事故责任的核心情形,供大家参考。
车主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时,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过错情形由法律明确界定,不可随意扩大或缩小。
1、车辆存在缺陷且与事故相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车主知道或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需承担过错责任。
2、驾驶人资质不符。明知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仍出借或允许其驾驶车辆的,符合上述解释第一条规定的过错情形,需担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进一步明确,租赁借用场景下,车主有过错的需承担相应责任。
3、驾驶人状态不适宜驾驶。知道或应当知道驾驶人饮酒、服用管制精神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等,仍允许其驾驶的,构成法定过错,需承担赔偿责任。
除一般过错外,挂靠、未投保交强险、套牌等特殊情形,法律对车主责任有专门规定,均需严格遵守。
1、挂靠经营的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机动车发生事故,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2、未投保交强险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明确,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事故,投保义务人需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投保义务人与侵权人不一致的,需共同承担相应责任。
3、套牌车辆的责任划分。根据上述解释第三条,套牌车发生事故,由套牌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担责;被套牌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同意套牌的,需承担连带责任。
结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投保交强险是车主法定义务。车主在借车、挂靠等行为中,需尽到审慎注意义务,核查驾驶人资质、车辆状态,按时投保,杜绝套牌等违法行为。明确责任边界,才能最大程度规避风险,保障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