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社会生活中,离婚后仍共同生活的情况并不少见,而当一方去世,同居的前配偶能否主张遗产继承权,往往成为争议焦点。此类纠纷的核心在于厘清同居关系与法定继承的法律关联,区分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界限。对于此种情形,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太原分所王英律师结合《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整理了离婚后同居遗产继承的法律适用要点,供大家参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而配偶身份的取得以合法婚姻关系为前提。离婚后,双方婚姻关系终止,原配偶身份随之丧失,即便仍以夫妻名义同居,也无法直接获得法定继承权。
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同居关系不构成事实婚姻。这意味着离婚后同居的双方,无法通过事实婚姻关系认定为配偶,自然不具备法定继承的主体资格。
1、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分得适当遗产。此处的“扶养较多”需满足在经济上资助或生活上主要扶助的条件,法院会结合同居时长、照料程度等事实综合认定。
2、主张该权利需承担举证责任,需提供证据证明对被继承人生前存在持续性、实质性的扶养行为,如共同生活照料、债务偿还、经济资助等相关凭证。
1、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离婚时已约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或婚前个人财产,不因后续同居关系延续转化为共同财产,应作为被继承人的个人遗产处理。
2、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未完全分割的,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主张先分出属于自己的份额,再对剩余部分参与遗产相关处置,如婚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可按共同财产分割规则主张相应份额。
综上,离婚后同居不产生法定继承权,但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可依法分得适当遗产。此类纠纷的处理,关键在于区分同居关系的法律属性与扶养行为的实质要件,同时严格界定财产权属边界。建议相关当事人留存扶养行为、财产约定等证据,必要时借助法律专业人士厘清权利边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结语:
离婚后同居不成立法定继承权,1994年2月后未补登记亦不构成事实婚姻。但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者可分得适当遗产,需举证证明实质扶养行为;财产权属应严格区分,未分割婚内共同财产可先主张自身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