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机动车交通事故中,车上人员因车辆侧翻、撞击等外力被甩出车外后遭本车损害的情形时有发生,此类情况下受害人身份能否从“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并获得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赔付,成为司法实践中的常见争议。对于此种情形,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太原分所刘剑律师结合相关法律条文规定及裁判规则,整理了核心法律要点,供大家参考。
认定受害人属于“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需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及保险合同约定的核心标准。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商业三者险合同亦明确保障对象为被保险车辆本车人员及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
司法实践中核心判断标准主要包括两点:
1、时间节点固定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精神,身份界定以“交通事故发生当时”为关键时点,而非损害结果发生时,即危险开始时受害人的空间位置为核心判断依据。
2、空间与损害源统一性,需同时考察受害人事故发生瞬间是否置身于保险车辆之上,以及损害是否来源于其作为车辆搭载者所固有的风险,两者缺一不可。
“车上人员”可转化为“第三者”,但需符合严格条件。根据司法共识及法理,合法转化需遵循《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相关规定,核心前提是受害人已主动下车,脱离车辆运行风险,成为独立于车辆的主体,后因车辆新的独立侵权行为受损,方可认定身份转化。
保险合同解释应严格遵循《保险法》第三十条不利解释原则的适用边界。该原则仅适用于合同条款存在两种以上合理解释的情形;而“车上人员”与“第三者”依客观空间位置界定,含义清晰、行业认知统一,无歧义时不得滥用该原则扩大保险责任,否则将违背保险精算基础,损害保险共同体利益。
结语:
综上,车上人员因事故被动脱离车辆遭受本车损害的,因未脱离车辆固有风险范围,身份不发生转化,无法获得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赔付,相关损失应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关于用人单位责任的规定,由车辆所属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