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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律师 | 韩小庆律师:伪造印章的法律行为界定与后果解析

伪造、变造公文印章行为在民商事活动中频发,其法律后果兼具刑事与民事双重属性,却常被市场主体低估。此类行为不仅可能触犯刑律承担刑事责任,还会引发合同效力、民事赔偿等一系列民商事纠纷。准确厘清其法律边界,对市场主体规避风险至关重要。对于此种行为,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韩小庆律师根据法律条文规定以及裁判规则,整理了民商事视角下伪造印章的法律风险与认定要点,供大家参考。

伪造印章行为界定与规制

我国法律对伪造印章行为的规制层级清晰,《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形成阶梯式管控体系,明确区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边界。

1、核心行为类型界定

1)伪造,指无权制作者制作外观足以使一般人误信为真实的公文、证件、印章,违反《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关于国家机关及公司企业等单位印章保护的核心规定。

2)变造,指对真实公文、证件、印章通过涂改、拼接等方式改变核心内容,本质是对原有有效凭证的违法篡改,同样受刑法规制。

3)买卖,指以财物为对价交易真实或伪造的公文、证件、印章,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买卖双方均需承担刑事责任,此为易被忽视的法律风险点。

2、刑行边界认定标准

此类行为并非必然入刑,需结合社会危害性综合判断。情节显著轻微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处以拘留、罚款;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的,以对应罪名定罪处罚。

1)入罪数量参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参考性意见,可参照相关司法解释以“三本(张/个)”作为基本入罪门槛,升档量刑可按五倍标准把握。

2)综合评判因素,除数量外,还需考量行为动机、实际后果、印章性质及行为人是否惯犯牟利等,避免唯数量论的机械认定。

3)虚构印章特殊认定,伪造虚构机构印章若足以使公众误信为真实权力主体,可能构成犯罪;若明显戏谑无误认可能,则不构成本罪。

伪造印章行为后果与争议

伪造印章行为在民商事领域易引发合同效力、责任承担等争议,需结合民事法律规范与司法裁判规则精准认定。

1、核心民商事法律后果

1)合同效力认定,伪造印章签订的合同,并非必然无效。若相对人善意且有理由相信印章真实,可能构成表见代理,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认定合同对被伪造单位有效。

2)民事赔偿责任,行为人因伪造印章给他人造成损失的,需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

3)刑民交叉处理,伪造印章行为同时构成犯罪与民事侵权的,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并行不悖,权利人可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单独民事诉讼主张权利。

2、典型争议问题解析

民商事实践中,伪造资质印章中标履约的行为争议较大。此类行为若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行为人需承担刑事责任;而就合同效力而言,若行为人已实际履行合同义务,通常不认定为合同诈骗罪,但若存在欺诈情形,相对人可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主张撤销合同并要求赔偿。

结语:

综上,伪造印章行为的法律风险贯穿刑事与民商事领域,市场主体需强化合规意识。准确把握法律边界,既是规避刑事风险的前提,也是妥善处理民商事纠纷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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