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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律师|王英律师:遗产管理人制度管理人选任规则与核心职责探究

在继承实务中,老人突发离世后子女明确放弃继承的情况并不少见,由此引发的遗产无人管理、债务难以清偿等问题困扰着诸多利害关系人。如何依法确定遗产管理人,保障遗产处置有序、债权债务妥善处理,成为此类纠纷的核心焦点。对于此类问题,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太原分所王英律师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及裁判规则,整理了继承人放弃继承情形下遗产管理人的选任、职责等核心法律要点,供大家参考。

遗产管理人的选任规则

1、继承人放弃继承时的选任主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该规定明确了继承人缺位情形下遗产管理人的法定兜底主体,填补了私人自治缺位后的秩序空白,体现了公权力对私法关系的必要补充。

 

2、民政部门与村民委员会的选任考量因素

1)结合实务裁判规则,遗产所在地分布、财产状况复杂程度是重要考量因素,若遗产主要位于城区且跨区域分布,民政部门在资源调配、专业能力及权威性上更具优势,更适宜担任遗产管理人;

2)若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为农村,遗产范围局限于村内且权利义务关系简单,村民委员会因更熟悉本地情况,可作为更适宜的选任主体;

3)利害关系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法院将结合遗产实际情况及管理需求作出合理认定。

 

3、遗产管理人的申请主体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继承人、债权人、受遗赠人等与遗产存在利害关系的主体,均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其中,债权人因债权实现与遗产处置直接相关,在遗产无人管理导致债权悬空时,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是其重要的权利救济途径。

遗产管理人职责与遗产处置

1、遗产管理人的核心法定职责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规定,遗产管理人需履行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的职责,确保遗产范围清晰、权属明确;

2)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即便继承人放弃继承,遗产管理人仍需就遗产清理、处置进展履行告知义务;

3)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对易贬值、易损毁的遗产及时采取保全、变现等保护措施;

4)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在遗产价值范围内依法清偿债务及相关税款;

5)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无遗嘱且无继承人的,遗产依法归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2、遗产处置的核心法律流程

遗产管理人履职需遵循法定流程:首先清理遗产并制作清单,明确遗产范围及权属;其次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对申报的债权进行核查确认;再次在遗产价值范围内优先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清偿顺序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规定;最后对剩余遗产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置,无继承人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3、遗产管理人履职的责任边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一规定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勤勉尽责义务,保障了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遗产管理人规范履职提供了行为指引。

结语:

继承人放弃继承后,遗产管理人可由民政部门、村委会担任或法院指定。其需依法履行清理遗产、处理债权债务等职责,履职不当致损需担责,保障遗产处置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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