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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律师|马晓雅律师:网络“含沙射影”辱骂构成侵权吗?非指名道姓名誉权侵权认定要点

网络时代,自媒体平台成为言论表达的重要载体,但部分人借“指桑骂槐”“含沙射影”等非指名道姓的方式宣泄情绪、辱骂他人,却误以为可规避法律责任。此类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如何界定责任边界,成为大众关注的法律焦点。对于此种行为,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马晓雅律师根据法律条文规定以及裁判规则,整理了网络非指名道姓辱骂名誉权侵权的认定标准与责任承担要点,供大家参考。

名誉权侵权认定标准

1、名誉权侵权的核心构成要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网络非指名道姓辱骂构成名誉权侵权,需同时满足四项核心要件:存在侮辱或诽谤的侵权行为、行为具有指向性、造成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行为人主观存在过错,缺一不可。

 

2、非指名道姓行为的指向性认定要素

1)结合行为场景与受众认知,若通过特定群体群聊、关联身份表述等方式,使知晓相关背景的受众能明确关联到特定对象,即构成指向性认定的关键依据;

2)借助肖像、职业特征、生活细节等可识别标识辅助辱骂,即便未提及姓名,只要该标识与特定对象具有高度对应性,可认定指向性成立;

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网络行为是否降低他人社会评价,可结合传播范围、受众反馈等综合判断。

侵权责任承担

1、侵权责任的法定承担方式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受害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责任,包括删除侵权言论、视频等相关内容;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规定,侵权人需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责任,责任承担方式应与侵权行为的方式和影响范围相当,如在侵权平台置顶道歉声明;

3)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需赔偿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调查取证费、律师费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该费用可纳入赔偿范围。

 

2、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因名誉权等人身权益受侵害,受害人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法院认定时,将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八条规定,综合考量侵权人的过错程度、行为目的方式场合、侵权后果及影响范围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3、侵权认定的举证核心要点

受害人主张权利时,需举证证明侵权行为存在、行为具有指向性、自身社会评价降低及因果关系。可通过留存侵权言论截图、视频录屏、传播数据统计、证人证言等证据佐证。若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删除、屏蔽等必要措施,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还需对扩大的损害部分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结语:

网络非指名道姓辱骂若满足侵权行为、指向性、社会评价降低等要件即构成名誉权侵权。侵权人需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责任,受害人需精准举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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