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北京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宁夏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一判决结果,意味着宁夏某科技有限公司诉求的欠付货款及逾期利息全部获得法院支持。而这份胜诉判决的背后,离不开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井林源律师、尚思彤律师的专业研判与精准施策,在案件陷入诸多不利困境时,她通过调整办案思路、挖掘关键突破口,成功为当事人筑牢了权益屏障。



据悉,该案源于两份涉案《产品采购合同》的履行争议。宁夏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供货方,已按约完成五参数水质监测仪、余氯传感器等货物的配送义务,但北京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却以“部分货款对应发票未开具”“质保金支付条件未成就”为由,拒绝支付剩余货款,双方协商无果后,宁夏某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井林源律师、尚思彤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初期,胜诉前景并不明朗。北京某科技公司提出的抗辩理由看似具有合同依据,其主张“付款前卖方需等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有权顺延付款”,同时对货款对应的发票签收情况予以否认,还将“质保期满一年后支付质保金”曲解为“质保期截止后再顺延一年支付”,试图以此逃避付款义务。面对对方的强势抗辩,如何厘清合同条款真实含义、夯实证据链条,成为案件胜诉的关键难点。
接受委托后,尚思彤律师即刻研判案件,逐一审阅合同条款,全面核查送货单、发票、聊天记录等证据。发现初始思路难以突破对方抗辩后,她果断调整方案,聚焦“抗辩理由合法性审查”与“关键证据效力强化”两大核心,成功锁定案件突破口。
突破一:以禁反言原则+证据链定案
针对发票争议焦点,尚思彤律师精准适用“禁反言原则”抗辩:指出北京某科技公司一审已认可收票,上诉时反悔违背该原则,其主张不应采信。同时,通过梳理微信聊天记录还原发票送达全程,结合举证规则,成功说服法院确认发票已送达。
突破二:以交易习惯+合同解释明晰条件
针对质保金争议,尚思彤律师结合商事交易习惯与合同解释,提出核心意见:合同约定质保期12个月,“质保期满一年后支付”应理解为质保期届满即支付,而非对方主张的“再顺延一年”;开具发票属附随义务,不能对抗付款主义务,对方拒付理由不成立。
为夯实胜诉基础,尚思彤律师庭审中活用证据规则,强化对方已收货物应付款的主张,并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论证对方逾期付款违法性及我方主张逾期利息的合理性。
一审法院采纳尚思彤律师意见,判决对方支付全部欠付货款及逾期利息。对方上诉后,尚思彤律师逐一反驳上诉理由,强化一审判决依据。最终,北京二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全部代理意见获法院支持。
终审判决的作出,不仅为宁夏某科技有限公司成功追回全部欠付货款及利息,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更彰显了井林源律师、尚思彤律师深厚的专业素养与精准的办案能力。在案件陷入困境时,她们能够及时调整办案思路,精准捕捉案件突破口,通过扎实的证据梳理、严谨的法律论证,为当事人赢得了满意的诉讼结果。
结语:
作为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井林源律师、尚思彤律师在合同纠纷、商事争议解决等领域拥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始终以“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宗旨,凭借细致入微的案件研判、灵活多变的办案策略、严谨扎实的庭审对抗,成功办理多起疑难商事纠纷案件,赢得了当事人的广泛认可与信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