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践中,不少消费者因低价诱惑购买抵押车,却遭遇车辆被不明主体开走、卖家推诿、报案不立案的困境,最终陷入钱车两空的被动局面。此类纠纷因涉及抵押物权属、买卖合同效力等多重法律关系,维权需精准把握法律依据。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吴亚律师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及司法裁判规则,整理了抵押车被开走后的维权要点与法律风险提示,供大家参考。
抵押车交易的核心争议在于买卖合同效力,司法实践中需结合交易实质与法律规定综合判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无效或可解除情形主要包括:
1、以“质押债权转让”名义掩盖车辆所有权转让目的,规避二手车交易管理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应认定交易行为无效;
2、卖家未如实披露车辆抵押状况,导致买家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买家有权主张解除合同;
3、车辆属于盗抢、租赁、查封车辆,卖家无处分权的,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买卖合同可能因无权处分被认定无效或效力待定。
当抵押车被开走后,买家需遵循合法程序维权,核心依据为《民法典》中关于合同效力、物权保护及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具体路径如下:
1、立即固定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及时报警获取报警回执,留存现场遗留文件、与卖家的沟通记录、购车合同及付款凭证,前述材料均为认定事实的关键证据;
2、优先协商维权。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要求卖家承担违约责任,协商返还购车款或赔偿损失,协商过程可留存书面纪要或录音证据;
3、提起民事诉讼。协商无果时,可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百六十六条,将卖家列为被告,若知晓拖车单位且其存在过错,可一并列为被告,诉请法院认定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判令卖家返还购车款并赔偿损失;
4、排除无权占有。若能明确拖车主体无合法依据,可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主张返还原物,但需举证证明自身对车辆的合法占有状态。
需注意,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法律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结合买家实际使用车辆的期限、双方过错程度,酌情扣减合理使用费后确定返还金额。
结语:
购买抵押车需警惕权属风险,遇车辆被无权开走,应先固定证据再协商维权,协商无果可诉至法院。法院将依合同效力、过错程度等裁判,买家自身亦需对交易风险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