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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律师|贾俊刚律师:犯罪工具与合法财产混同处置比例没收的适用与边界

犯罪工具与合法财产混同时,如何平衡打击犯罪与保护合法权益?能否直接没收混同财产?没收比例又该如何确定?此类问题在刑事司法实践中颇具争议。最高法指导案例明确了按比例没收钱款的处置路径,为同类案件提供了裁判指引。对于此类争议,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太原分所贾俊刚律师结合《刑法》及相关规范性文件,整理了犯罪工具与合法财产混同的处置规则,供大家参考。

认定标准

犯罪工具的认定是混同处置的前提。依据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司法实践中,认定某一物品为犯罪工具,需满足与犯罪行为直接关联、对犯罪成立发挥实质性作用的核心要件。

 

犯罪工具与合法财产混同的常见情形及认定要点包括:

1、共同共有财产混同,即犯罪工具由犯罪分子与第三人共同共有且不可分割,第三人对犯罪行为不知情且无过错

2、他物权附着混同,犯罪工具上设立抵押权、质权等他物权,他物权人系善意第三人

3、善意取得混同,犯罪工具已被第三人善意取得,第三人支付合理对价且完成权属登记

 

此类混同的核心特征是合法财产权益与犯罪工具属性并存,直接没收或发还均存在不当,需兼顾罪责自负原则与第三人合法权益保护。

没收规则与适用要点

当犯罪工具与合法财产混同时,按比例没收钱款是优先适用的处置方式。《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明确,涉案财产与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的,可没收混合财产中的等值部分,该价值理念可适用于各类刑事案件。

 

比例没收的适用需遵循严格要件,具体包括:

1、前提要件,确属犯罪工具与合法财产混同且无法分割,直接没收将损害无辜第三方合法权益

2、价值相当要件,没收钱款数额需与犯罪工具在犯罪中所起作用的价值相当,不得超出合理范围

3、程序要件,需综合考量全案事实,保障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权

 

 

结语:

没收比例应遵循比例原则,结合犯罪分子地位作用、工具使用主观态度、犯罪使用频率、工具价值及对家属生活影响等综合判断。依据相关会议纪要,走私等案件的混同情形可直接参照等值没收规则处理。贾俊刚律师提示,混同处置核心是平衡打击犯罪与保护产权,既要剥夺犯罪物质基础,也需避免侵害无辜第三方合法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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