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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律师|隗春绿律师:未成年人侵权致企业商誉受损,责任如何划分?

未成年人恶意侵权引发企业商誉危机及财产损失的纠纷频发,责任主体、赔偿范围界定是核心争议。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隗春绿律师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及裁判规则,整理了此类纠纷的法律适用要点,为各方明晰权责提供专业参考。

责任主体与承担方式

未成年人侵权责任需结合年龄心智、监护职责综合认定,非财产性责任与财产性责任的承担主体存在差异。《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明确了未成年人侵权的监护责任归属。

1、财产性责任由监护人主要承担。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未成年人有个人财产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补足,无财产则由监护人全额赔付。

2、非财产性责任可由未成年人自行承担。对于年满十六周岁、心智趋熟的未成年人,若能认知行为违法性及责任意义,判令其承担赔礼道歉等非财产性责任,既符合《民法典》第一千条规定,亦能实现教育矫正目的,监护人因未尽监护职责需共同担责。

赔偿范围界定规则

商誉作为企业无形资产,受损后的赔偿范围需遵循“损失填补”原则,区分合理损失与自主商业支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分别规范财产损失与精神性损害赔偿。

1、合理修复成本纳入赔偿范围。因侵权导致的餐具更换、场地消杀、合理退款等必要修复支出,与侵权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属于法定赔偿范畴,法院将结合实际情况酌情支持。

2、超额商业支出不予支持。企业为挽回声誉自主作出的十倍补偿、额外营销等超出必要限度的商业决策支出,与侵权行为无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不纳入赔偿范围,商誉间接损失需结合侵权情节、品牌影响力等综合核定。

结语:

监护人应履行教育管理职责,防范未成年人实施侵权行为;企业遭遇商誉侵权后,需留存修复支出、损失关联等证据,依法主张合理赔偿,兼顾权利救济与法律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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