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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胜诉 | 王启胜律师代理劳动争议案获胜,竞业限制补偿、协议解除及离职证明三项请求获仲裁支持

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王启胜律师凭借扎实的劳动法专业素养,代理一起兼具竞业限制、劳动合同解除与离职证明争议的复杂案件。面对用人单位多项强势抗辩,王律师及时调整办案思路,精准锁定突破口,最终仲裁裁决支持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确认竞业限制协议解除,并责令用人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主要请求获得胜诉结果。

案件概述

 

多重争议交织,维权初期阻力重重

 

劳动者离职后,认为用人单位未按约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且拒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遂申请仲裁,要求支付补偿、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出具证明并赔偿损失。用人单位则主张双方劳动关系尚未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系劳动者利用职务便利签订,劳动者不属于适格主体,协议自始无效,且未出具证明与所谓损失无关。案件涉及劳动关系解除时点、协议效力、补偿支付、离职证明义务等多个焦点,初期维权难度较大。

 

律师介入

 

重构诉讼策略,抓住核心请求权

 

王启胜律师接受委托后,没有局限于劳动者最初提出的全部请求,而是全面梳理证据与法律关系。他发现,若一味纠缠损失赔偿,容易因因果关系不足陷入被动。于是,王律师将办案重心调整为三项核心请求:确认劳动合同已经解除、确认竞业限制协议有效并主张补偿、要求用人单位履行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法定义务。通过重新排列请求权基础,案件主线更加清晰。

 

精准突破

 

围绕证据链与法律适用打开局面

 

针对解除争议,王律师主张解除权属于形成权,解除通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并结合最后工作日、工资支付、社保缴纳等记录,证明劳动关系已于通知确定的时间解除。针对竞业限制,用人单位称协议系劳动者自行签署、主体不适格。王律师指出,协议加盖公司公章,公司未能证明劳动者自行掌握公章并自签协议;岗位说明书也不足以证明劳动者不接触商业秘密。同时,公司未明确告知无需履行竞业限制,也未举证证明劳动者违反义务。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因用人单位原因三个月未支付补偿,劳动者有权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

 

庭审交锋

 

逐项质证,扭转不利抗辩

 

庭审中,用人单位坚持“仅配合办理手续、劳动关系未解除”,并提交工资条、社保记录、到岗通知等证据。王启胜律师逐项质证,指出解除通知内容明确、最后工作日清晰,后续工资社保不能否定解除事实;印章申请单不能证明劳动者自持公章,微信记录反而显示公司管理人员参与协议签署安排。对于损失请求,因证据链不足未获支持,但王律师及时稳住主攻方向,确保核心请求不受影响。庭审态势逐步向劳动者一方倾斜。

 

胜诉落地

 

三项核心裁决获支持,专业策略见成效

 

最终,仲裁机构采纳王启胜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裁决用人单位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确认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解除,并责令用人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虽然未出具证明造成的损失赔偿请求未获支持,但劳动者最关心的竞业限制补偿、协议解除和离职证明三项核心权益均落地,案件取得实质性胜诉。

 


复杂劳动争议往往不是单一法律问题,而是证据、程序与请求权基础的组合战。王启胜律师在本案中展现出的专业判断、策略调整和庭审把控能力,是案件获胜的关键。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始终以专业、尽责、精准的服务,为劳动者在复杂争议中争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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