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代书遗嘱的有效成立,需要符合立遗嘱人具备完全行为能力;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中的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案件概述
吴老太育有子女四人,吴老太和丈夫过世之后,名下留有的一套房产继承问题在四兄妹间引爆了。二儿子表示母亲生前立有遗嘱,遗嘱明确将房产份额归自己一人继承,老大、老三、老四对这份遗嘱并不认可,主张按照法定继承分割房产,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这份遗嘱订立于2018年8月,但张老太早在2016年就已经被同仁医院诊断为脑梗后遗症,2019年3月经司法鉴定确认为阿尔茨海默病性痴呆,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不仅如此,张老太这份代书遗嘱见证人中有继承人二儿子的同事和合伙人。
本案的依据的法律条款
《民法典》明确认可了打印遗嘱的形式,并对打印遗嘱的形式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其中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无论是从遗嘱人的行为能力还是见证人资格上,这份代书遗嘱存在形式上的瑕疵,应认定为无效。遗嘱所涉房屋按法定继承予以分割。
律师建议
遗嘱具体来说往往会在四个方面犯错:
●一是公民对遗嘱形式的认识不够全面与深入,主要表现在自书遗嘱非全文自书、见证人人数未达两人、见证人有利害关系或者见证人未全程参与等;
●其次,公民对财产权属的认识还不够全面与深入,主要表现在对法律、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宅基地、抚恤金、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认识不清,致使遗嘱因处分了他人财产或处分了不被视为遗产的财产而被宣告部分无效或全部无效;
●此外,针对一些遗嘱中提及的特殊动产,如黄金、翡翠、照相器材、邮票、纪念币、烟酒、收藏品等,因遗嘱并未表明其持有状态且继承人对证明该财产存在的证明难度较高,使得这部分财产按照立遗嘱人的意思进行处理较为困难;
●四是公民对遗嘱法定限制的认识还不够全面与深入,主要表现在未在遗嘱中为既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员(一般称之为“双无”人员)保留必要的份额。只要法院认定遗嘱继承人之外存在“双无”人员且遗嘱并未对这类人员保留必要的份额,即会被法院宣告为部分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