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4年被告为建造某部队营房工程分项工程通风排油烟工程项目,原告向被告供应了材料,经完工结算被告还有55万元材料款未支付,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但是经过原告多次催讨仍未支付拖欠的材料费,在原告种种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无奈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1.原告及被告主体均不适格。2.原告起诉的工程款金额不正确,《建设工程工程分包合同》上载明的工程款是88万元。3.双方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不存在拖欠的情况。4.本案已过诉讼时效。
中恒信律师意见
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方鹏鹏律师代理原告出庭参加庭审并发表代理意见:被告辩称本案原被告主体均不适格,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就被告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向原告转账付款事实前后两次陈述不一致,且均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转账事因。结合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应当依法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事实上的承揽合同关系。关于被告就本案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意见,首先涉诉欠条并未明确履行期限,其次实际情况可以确认原告就本案款项持续主张权利,本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综上,原告有权依据涉诉欠条向被告主张权利。
法院判决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55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0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