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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胜诉案例 | 多户房屋被强拆,中恒信任桂洋律师成功帮助当事人胜诉确认强拆违法。

  案情简介

  2013年6月原告方在流转的集体土地上开工建设房屋,房屋建成后三人进行了分配。2020年8月察右前旗自然资源局接上级交办,察右前旗黄旗海镇某村原告方嫌违法建设。2020年11月12日案涉违法建筑物被实施了强制拆除。

  原告方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行政行为违法;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中恒信律师意见

  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任桂洋律师代理原告方出庭并发表代理意见:

  一、被告系本案适格被告,原告起诉并未超过起诉期限。原告的房屋因“黄旗海镇浩尼沁路棚户区改造”项目纳入征收范围内。原告的房屋被强拆后,原告以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政府及本案被告为被告向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一审、二审,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认定应以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前旗自然资源局为被告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本案被告适格。原告一直在积极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起诉并未超过起诉期限。

  二、被告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实体及程序均违法。原告对案涉被拆房屋享有合法的物权,未经任何法定程序对原告的房屋实施的强拆行为系实体违法。根据我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相关规定强制执行。本案中,被告在实施强拆行为之前,并未向原告作出任何书面催告材料,未听取原告的任何意见,更未向原告作出任何行政决定。被告强拆行为不但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而且严重侵害了原告合法的私有财产权。故原告认为被告实施强拆行为实体及程序均严重违法。

  三、被告实施强制拆除行为超越法定职权。根据我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截至原告房屋被强拆之日,原告并未收到任何部门作出的任何决定,在未有任何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被告滥用行政强制权强行拆除了原告的房屋,严重违背了“合法行政”原则。

  故原告认为被告强行拆除行为超越法定职权。综上,被告强制拆除原告的房屋缺乏事实依据,程序违法。

  判决结果

  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诉讼判决:确认被告察哈尔右翼前旗自然资源局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察哈尔右翼前旗自然资源局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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