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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胜诉案例 | 中恒信任桂洋律师成功帮助当事人行政诉讼胜诉确认安置补偿方案违法

  【案情简介】

  原告是河南省荥阳市广武镇某村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该村合法拥有宅基地并建有房屋,位于《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荥阳市2014年度第二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的批复》征地范围内,原告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获得该批复后,依法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后原告通过在河南省人民政府阅卷得知荥阳市国土资源局作出《荥阳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荥阳市2014年度第二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安置补偿方案的公告》,原告通过该公告得知荥阳市人民政府批准及作出涉案《征地安置补偿方案》的存在,原告认为该《征地安置补偿方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规定,应予撤销。原告就撤销《征地安置补偿方案》依法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郑州市人民政府受理了原告的复议申请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荥阳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原告认为郑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中恒信律师意见】

  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任桂洋律师代理原告出庭参与庭审并发表了我方代理意见:因河南省人民政府作出的豫政复决《行政复议决定书》已经认定,虽然荥阳市人民政府和原荥阳市国土资源局制定了《征地告知书》《征地听证告知书》,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进行了送达及公示张贴的事实,认为违反法定征地程序。基于此,荥阳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的《关于荥阳市2014年度第二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安置补偿方案》存在程序违法的问题,应予撤销,但鉴于涉案补偿方案已经实际执行多年,该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并未侵害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且在该方涉案及的290户宅基中已经拆除安置280余户,撤销可能会造成社会公共利益重大影响或损害,故法院应确认涉案补偿方案违法。

  【判决结果】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诉讼判决:一、确认荥阳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的《关于荥阳市2014年度第二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安置补偿方案》违法;二、撤销郑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郑政(行复决)〔2021〕6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荥阳市人民政府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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