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曾系夫妻关系,双方因夫妻感情不和于2003年1月15日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位于某区旧房拆迁还的一套住房及屋内设施全部归原告所有,位于潼南江北开发区旧房拆迁还的门市约150平方米,原告分得75平方米,剩余的归被告所有,其中在还房时需要补的钱均由被告负责承担。由于离婚时尚未签订还房协议,未明确拆迁还房中住房和门市的具体位置,无法将相应的住房和门市分别登记至原告和被告名下。后拆迁还房交了房,其中原告应分得的住房已由原告居住,拆迁还的门市两间,离婚协议中约定分割给原告的75平方米门市未登记在原告名下,被告在办理产权登记时登记在当时其再婚妻子名下,原告曾经找被告协商,得知该门市在银行存在抵押贷款无法过户,被告承诺于2021年1月30日前还清银行抵押贷款并办理过户,到期后被告未按承诺履行。现涉案门市其中一间已出售,另一间已抵押贷款,尚未解除抵押。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与被告离婚时原告分得的门市的折价款663750元;2、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
中恒信律师意见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离婚协议中约定位于某区旧房拆迁还的门市约150平方米,原告分得75平方米,剩余的归被告所有,被告在接房后未将涉案门市过户至原告名下,登记在其再婚妻子名下,且将其中一门市出售给他人,另一间抵押贷款,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房屋折价款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以支持。涉案门市经评估单价为每平方米8850元,原告应分得其中75平方米,共计折价款为663750元。
判决结果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门市折价款6637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