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于2009年9月26日出生,其母亲与被告于2012年6月19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原告由抚养,离婚后前两年被告每年支付5000元抚养费,以后每年支付抚养费1万元。离婚后被告给付前两年抚养费共计1万元,2017年及2018年给付抚养费共计4500元,2019年给付抚养费共计45500元。现原告起诉被告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原告2019年6月至2022年6月的抚养费3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2021年之前的抚养费都已经给付完毕,现在2022年的抚养费已经给付了2000元。而且现在因为又再婚生子,孩子抚养费给不了那么多,一年只能给付5000元抚养费。
中恒信律师意见
抚养孩子既是对每个父母最基本的道德要求,也是法律规定的基本义务。尊老爱幼、诚实守信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体现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必然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原告母亲与被告离婚后,并不能改变原告与被告的父子关系,被告仍然负有抚养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抚养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原告母亲与被告离婚后,就原告的抚养费用达成一致意见,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双方应当遵守。
判决结果
吉林省白石山林区基层法院做出判决: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给付原告2019年6月-2022年6月期间的抚养费28000元。二、被告每年支付给原告抚养费每年10000元,自2022年6月19日至满18周岁且能独立生活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