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0年5月29日,乙方(原告)与甲方(被告)签订《转让合同》,主要约定:甲方为某电影的联合出品方,依法参与投资电影,并获得了相应的投资收益权份额,乙方为电影的发行收益份额投资方之一,乙方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电影发行收益权款项20万元,即享有该项目发行净收益权比例0.057%;若合同签订后影片因制作方或出品方原因导致在2年内无法在院线完成公开上映,甲方需返还乙方项目投资款并按乙方所投资金额年化8%支付资金占用费,甲方返还全部投资款后本合同终止。2020年5月29日,原告向被告转账支付投资款20万元。但至今,案涉电影未在院线上映。遂,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解除合同,被告返还投资款并支付利息。
中恒信律师意见
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倩、实习律师卢羿名代理原告出庭参与庭审并发表了我方代理意见: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转让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已经依约支付投资款,但案涉电影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院线上映,故原告要求解除案涉《转让合同》,并要求畅想公司返还投资款、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具有合同依据,法院应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一、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5月29日签订的《院线电影收益转让合同》于2023年3月3日解除;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投资款20万元并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