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7年6月,一审原告进入一审被告位于汇天云端产业园区内,就园区工程进行施工。施工完毕后,一审被告现场负责人在工程量及报价单、装修材料清单上签字确认施工材料用量,及施工工程量完成情况。一审原告施工完毕后,向一审被告交付施工成果。一审被告给付一审原告工程款145万元,剩余款项未再支付。
一审原告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审被告给付工程款1866533.83元。一审法院判决:一、一审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一审原告工程款542264.23元;二、驳回一审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被告不服判决结果,提起上诉。
【中恒信律师意见】
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方鹏鹏律师代理一审原告出庭参与二审庭审并发表了我方代理意见: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争议焦点为工程价款的具体数额,就此,一审法院应一审原告的申请对涉案工程价款进行了鉴定,一审法院根据鉴定结论确定相应的工程款数额,合理适当。综上所述,一审被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判决结果】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