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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研究 | 尹雅群律师:帮信罪入罪标准“支付结算”20万和“资金流水”30万如何区分适用

中恒信研究 | 尹雅群律师:帮信罪入罪标准“支付结算”20万和“资金流水”30万如何区分适用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罪名,具体指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2019年10月,“两高”发布《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帮信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新增“五倍数额推定犯罪”司法规则,特别是2020年全国开展“断卡”行动后,帮信罪的适用范围从线上转移到线下,帮信罪成为刑事犯罪起诉人数排名第三的罪名。其中,非法买卖“两卡”“四件套”类型的帮信行为,在帮信罪中占比较高,而与之相关联的非法买卖“两卡”“四件套”后,行为人还实施了代为转账、套现、取现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一罪还是数罪?认定为一罪的话,应当认定为帮信罪还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此,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中恒信尹雅群律师认为,应当在现有法律、司法解释等框架内,运用刑法论理解释合理划定两罪的处罚范围。

  司法实践中,对于行为人出租、出售的信用卡被用于接收电信网络诈骗资金,且行为人还实施了代为转账、套现、取现等行为,或者为配合他人转账、套现、取现而提供刷脸等验证服务的行为,尹雅群律师认为,需要区分“支付结算型”帮信罪与“其他情节严重型”帮信罪的不同入罪标准。《解释》第12条第1款第2项规定了“支付结算金额20万元以上”应当认定为帮信罪的“情节严重”;2020年《关于深入推进“断卡”行动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第5条规定了“出租、出售的信用卡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达到犯罪程度,该信用卡内流水金额超过30万元的”,符合2019年解释第12条规定的“情节严重”。2022年《关于“断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进一步明确了单向流入涉案信用卡资金超过30万元,且其中至少3000元经查证系诈骗资金的适用标准。总体而言,上述解释、会议纪要划分了两种帮信罪行为类型,一种是“支付结算型”帮信罪,入罪标准是20万元,另一种是“其他情节严重型”帮信罪,入罪标准是“单向流入资金流水30万元+至少3000元查证属实”。

  这种区分,一方面,符合“支付结算”行为的体系性解释,例如刑法修正案(七)修订非法经营罪时,增加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规定,“支付结算”行为具有特定含义范围。基于此,《会议纪要》第4条明确规定,行为人仅出租、出售信用卡的行为,不宜评价为“支付结算”行为。另一方面,为避免帮信罪中“等帮助”行为的过于泛化解释,导致帮信罪的不合理扩张,对仅依据“资金流水”入罪的帮信行为,作出单向流入资金以及至少有3000元查证犯罪属实的限制规定。

  在现有法律、司法解释等框架内,运用刑法论理解释合理划定两罪的处罚范围。对两罪的界限问题,实践中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两罪的界限在于上游犯罪是否既遂,即帮信行为中的提供银行卡等帮助行为应当发生在上游犯罪既遂之前,不承认事后帮助行为;另一种观点认为,帮信罪的帮助行为既可以是事前、事中的帮助行为,也可以是事后的帮助行为,不应以时间节点,应以行为性质对两罪作出界分。尹雅群律师认为,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出发,应当在现有法律规定、理论框架内,合理划定两罪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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