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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胜诉 | 段建国律师帮助当事人二审胜诉维持原判

中恒信胜诉 | 段建国律师帮助当事人二审胜诉维持原判

  法律实践中,不仅子女的抚养权可以变更,子女的抚养费数额也是可以变更的,而这里的变更包括两方面,一是增加抚养费数额,另一个是减免抚养费数额。而要求减免抚养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满足三个条件。

 

  相对应子女可因特殊原因要求支付超过原定数额的抚养费,有给付抚养费义务的父母,在具备以下情形时,亦可以要求减少或免除支付抚养费:

 

  (1)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

 

  (2)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的;

 

  (3)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后,继父或继母愿意负担子女所需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的。需要注意的是,无论要求增加还是减少抚养费,在增加或减少抚养费的特殊情形消失时,对于增加抚养费的,可以要求恢复按原定数额支付;对于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的,应当恢复给付。

 

  在本案中,原告起诉要求减少抚养费,一审败诉后又提起上诉。被告方在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段建国律师的帮助下,在二审中再次胜诉,维持原判。

 

  以下是对二审判决书内容重点部分的摘录。

 

  本案争议焦点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向被告支付的抚养费是否应从每月5000元调整到每月2500元。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原告与张某离婚时,法院判决原告每月支付被告抚养费5000元,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均应按照该判决履行各自义务。原告称其自2021年7月失业,但在一二审审理期间均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实际收入情况。结合其劳动能力等情况,一审判决未支持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原告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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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判决结果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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