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对外投资是指破产企业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对外直接投资或以购买股票、债券等形式向其他企业进行间接投资的行为。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企业对外的直接投资或间接投资应属于企业的财产权利,由管理人负责清理。为让大家对破产有更明确的认识,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劳金晶律师经过资料查阅,以及在实际办案经验中了解到的,为大家整理了破产案件的常见理解误区,供大家参考。
一、企业申请破产就是逃避债务
企业法人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当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陷入困境后,无法寻求银行贷款,就进行了大量的民间借贷(高利贷),企业资产全部进行了抵押,导致出现了不可挽救的地步。
事实上,若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等行为,可以依据《企业破产法》等法律规定,由管理人及时行使权利追回债务人财产,并依法追究债务人股东、实际控制人或相关人员侵犯公司财产权益的赔偿责任,追回的财产属于债务人财产。
二、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意味着关门倒闭
很多人认为企业申请破产,就意味着企业关门倒闭。其实,这是对企业破产的偏见。
企业破产法规定了三种破产程序:清算、重整、和解。重整、和解是救助债务危机企业的破产保护制度,体现了挽救危困企业的立法精神。破产重整通过引进投资人,让危困企业卸下包袱,恢复企业“造血机能”。
破产和解更强调受困企业自身与外部债权人协商沟通,受困企业和债权人签订协议进行和解。
三、企业破产案件无需聘用破产管理人
很多人认为破产案件为人民法院办理,不应聘用破产管理人,对管理人的工作不信任。
在破产案件中,破产财产的管理和清算工作沉重繁杂,大量的法律事务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非法律事务相掺杂,远非法院的人力、物力所能胜任,而且法院作为独立的司法机关,具有公法上的性质,对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分配等工作却为私法上的事务,因而不宜由法院来处理。
四、对债权人会议的职权不清楚
法官普法:根据破产法第六十一条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法律赋予了债权人会议很大的职权,例如监督管理人工作,通过管理人提出的方案等。债权人会议就是全体债权人集体意思表示的一个平台,通过该平台债权人可以有效行使自身的权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