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国内互联网社会的大环境下,微信、支付宝、QQ等软件已经成为了人们工作和生活中联系、支付最常用手段。在近年来,司法诉讼实践中,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等信息,也越来越多的出现在诉讼当中,被当事人当作重要证据使用,而且呈现越来越多的趋势。在诉讼过程中,以上证据在法律上通常被称为电子证据。本期内容,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太原分所尹雅群律师就跟大家分享下,手机和电脑的电子数据应当如何保存成为证据以及法官审查电子证据,当事人需要注意的问题。
作为案件当事人,给法院提交的电子证据,需要通过截图、拍照或者录音、录像等方式保存固定内容,图片需要进行打印,录音需要转换成文字,音频或视频刻成光盘提交给法院。其中,微信、支付宝的聊天和转账记录,需要把对方的个人信息界面也进行截图,以便核实自己和对方的身份信息。录音转化成文字文档时,要注意一定不能省略,完全转化成文字,对于案件有关的重点部分,可以加重文字或划线标明。
除此之外,最重要的是除了上面提交给法院的证据文件,电子文件的原始载体也一定要保存好,换而言之就是手机电脑里面的原始记录,不要随意删除或者丢失。日常生活中,特别涉及图片或视频的记录,很多人都喜欢一键清理手机的聊天记录,这种情况下就可能会出现电子证据不被法院采纳的风险。所以如果涉及纠纷的电子数据,当事人一定要保存好原始记录,并不是说截图提交给法院后就高枕无忧了。
在诉讼过程中,法官审查电子证据的基础是核实通讯双方的身份,特别是微信的用户信息。如果是案件当事人,可以直接向对方转账,随后通过微信开具《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该凭证即可显示收款人的微信号、姓名等信息,该方式的优势在于可以快速、低成本的调取对方的真实姓名及微信号,便于当事人初期维权和固定证据。根据实践中人民法院的立案要求,被告为自然人的,往往需要提供被告的姓名和身份证号,上述方案的劣势则在于无法调取身份证号、住址等更详细的信息,只有被告的微信号,难以满足法院立案要求,但是,可以委托律师通过申请法院调查令的方式代为调取被告的身份证号等信息。
尹雅群律师提醒大家,日常工作和生活中,涉及资金来往的微信、支付宝等账户的当事人,一定要不随意删除有关信息,能想办法要到或明确对方的身份证信息最好,以防真出现问题,维权的成本过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