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合同后,双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双方应及时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付款义务、交付货物或提供服务等。同时,双方还应保持沟通,及时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问题和纠纷。合同的有效期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合作,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合同到期时,双方可根据需要进行续签或解除合同。一方违约时,另一方有权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
本案中,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货物,被告因各种原因开始拖欠货款,经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均称暂时无法偿还。后经双方友好协商,原、被告签订《还款计划》,但被告仅清偿部分款项。在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段建国律师的帮助下,法院判决原告胜诉,判决被告支付相关款项及利息。
法院裁判观点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事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切实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原告向被告供货,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后被告向原告出具《划款计划》,认可尚欠货款314700元,现双方约定的付款期限已届满,被告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支付货款义务,理应继续履行。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的货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尚欠的货款金额,结合《还款计划》中载明的总金额及还款记录,本院依法确认为257250元。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双方约定于2020年11月至2021年11月每月支付26225元,后被告未按期支付货款,现原告要求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结果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57250元及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