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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胜诉 | 丁磊律师:无故被辞退,丁磊律师偿帮助当事人胜诉或赔偿金

中恒信胜诉 | 丁磊律师:无故被辞退,丁磊律师偿帮助当事人胜诉或赔偿金

  公司与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便建立了劳动关系。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公司如果需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必须有法定理由,否则就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依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依照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此外,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造成劳动者失业,此前又没有为劳动者缴纳失业保险费,致使劳动者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单位还应按照领取失业保险金2倍的标准向劳动者赔偿损失。

 

  本案中,张某于2015年7月1日入职甲公司,任职会计,与公司签署了书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甲公司拖欠工资,2022年7月14日被公司辞退。在中恒信律师事务所丁磊律师的帮助下,原告胜诉,获得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等相应赔偿金。

 

劳动仲裁委裁决

劳动仲裁委裁决

劳动仲裁委裁决

 

  劳动仲裁委裁决要点

 

  本委认为:就劳动关系一节。张某自2016年3月1日与甲公司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均确认2022年7月14日劳动关系解除,因此,本委对张某主张合理部分予以支持,确认2016年3月1日至2022年7月14日期间张某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就解除劳动关系一节。甲公司以张某擅自修改考勤记录、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为由,于2022年7月14日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并提交了张某篡改考勤记录的情况、钉钉系统考勤查询原始记录等予以证明,但上述考勤记录等均无张某签字确认,张某亦对上述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本委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予采信,甲公司应当对其主张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未能提交证据证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故,张某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仲裁请求并无不当,本委予以支持。

 

  就拖欠工资一节。甲公司因张某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擅自修改考勤记录、将非正常出勤全部修改为正常上下班,计旷工37天,非正当获利16008元,并从张某2022年6月、7月工资中予以扣除,但是,如前解除劳动合同一节所述,甲公司未充分举证证明张某存在擅自修改考勤的事实,其以旷工为由扣款缺乏依据。双方确认2022年6月扣款8779.18元,2022年7月扣款3619.04元,因此,甲公司应当支付张某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7月14日期间拖欠工资12398.22元。

 

  劳动仲裁委裁决结果

 

  本案经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现裁决如下:

 

  一、确认甲公司与张某自二O一六年三月一日至二O二二年七月十四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甲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十一万七千四百六十八元二角;三、甲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某二O二二年六月一日至二O二二年七月十四日期间拖欠工资一万二千三百九十八元二角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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