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被告未能依据协议约定,办理会籍回购,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劳金晶律师团队邹仪章律师的代理下,法院判决被告退还会员费并支付相应利息。
法院裁判观点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为享受被告提供的文旅康养服务,向被告给付会籍费20万元,双方构成合法有效的服务合同关系。根据原告李某提交的证据及陈述,其交费后未消费,现原告李某依据协议约定要求回购会籍,被告应向原告李某返还相应会籍费20万元,并向原告李某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至于赠送22000积分的兑付款,该积分赠送行为系被告对自身权益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有效。故,原告李某要求被告支付22000积分相应的对付款220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亦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结果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李某会籍费200000元及利息;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李某积分兑付款2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