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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胜诉 | 承揽施工受伤,马晓雅律师代理案件胜诉,判决只承担15%责任

中恒信胜诉 | 承揽施工受伤,马晓雅律师代理案件胜诉,判决只承担15%责任

  在法律实践中,区分雇佣关系与承担关系一直是施工合同纠纷中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了准确区分二者,当事人双方就承揽与雇佣发生争议时,可以综合分析下列因素,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予以认定: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是继续性提供劳务,还是一次性提供工作成果;当事人一方所提供的劳动是其独立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还是构成合同相对方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如当事人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定期给付劳动报酬,所提供的劳务是接受劳务一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的,可以认定为雇佣。

 

  本案中,原告主张双方为雇佣关系,在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方鹏鹏律师团队马晓雅律师的帮助下,法院认定双方为承揽关系,判决我方当事人只承担15%的责任。

 

中恒信胜诉 | 承揽施工受伤,马晓雅律师代理案件胜诉,判决只承担15%责任

中恒信胜诉 | 承揽施工受伤,马晓雅律师代理案件胜诉,判决只承担15%责任

中恒信胜诉 | 承揽施工受伤,马晓雅律师代理案件胜诉,判决只承担15%责任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第一、原告朱某与被告阎某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二、二被告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针对争议焦点一,雇佣关系是指一方在指定的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相应劳务报酬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受雇人只要按照雇佣人的指示提供了劳务,而无须劳务是否产生雇佣人可期望的结果,受雇人就有权要求雇佣人给付报酬;其标的系提供劳务。承揽关系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独立完成主要工作;其标的系工作成果。本案中,结合原告朱某与被告阎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被告阎某:

 

  看修一下多少钱?他说是那个电机的轴承坏了。”“原告朱某:哎,阎总那个是换轴承加机风的话,这一块儿得1700块钱,不开票,你要开票的话,另外,加票点儿换新的一个得7000来块钱的换一个新电机。”“原告朱某:要是其他地方坏的话,就另外再加钱了,这一千七给你报的是只换轴承和换机风。”可看出被告阎某通过微信联系原告朱某,要求原告朱某完成电机轴承维修工作,交付的是工作成果,符合承揽合同法律关系特征,故本院认定原告朱某与被告阎某之间系承揽关系。

 

  针对争议焦点二,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关于被告阎某是否存在过错,因被告阎某在选任承揽人进行工作时未审查原告朱某是否具备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资质,存在相应过错,故应对原告朱某所受损伤承担相应责任,其过错责任比例本院酌定为15%。因原告朱某与A公司之间并无直接法律关系,且A公司对原告朱某受伤不存在过错,故原告朱某要求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结果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第七百七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阎某赔偿原告朱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60754元;二、驳回原告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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