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自愿相互理解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合同协议,通过摆事实、讲道理,达成和解协议,自行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如若一方权益被侵犯,对另一方造成了影响,这样就明显违背了合同的平等自愿及诚信原则,法律上也是禁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本案中,曹某2020年9月24日与被告甲公司协商一致签订协议,约定被告将该车辆回收,原告向被告支付1万元,剩余8万元贷款由被告承担,后被告未按照约定偿还贷款,已逾期,经原告向被告多次催促无果,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在中恒信律师事务所黄星源律师的帮助下,原告胜诉,被告继续履行协议内容,偿还剩余贷款。
法院裁判要点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1条第2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所争议的合同成立、履行及发生争议的时间均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原被告签订《协议》并签字及盖章确认,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现被告从原告处开走案涉车辆后,未按照《协议》约定承担8万元分期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故被告应按照协议约定向原告支付8万元。
关于被告所提协议签订的真实意思表示不是回收是免费帮助原告出租车辆并用租金偿还贷款的抗辩理由,因其未提交证据证明,故本院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法院判决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甲公司支付原告曹某8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执行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