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部分中小型公司因市场竞争加剧、外部订单明显减少,造成经营困难,资金周转不畅。如面临员工工资以及被迫裁员产生的劳动合同解除补偿金支付,加上外部债权人诉讼追收,公司将面临选择破产处理。为帮助公司投资人妥善对公司破产中将涉及的法律风险提前识别及应对,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劳金晶律师结合相关法律知识,及实际办案经验,为大家整理了企业破产案件中的法律风险点,供大家参考。
一、审慎启动破产程序。
企业破产程序的启动即意味着企业可能通过破产清算程序退出市场或者通过破产和解、重整程序进行挽救予以存续,不同于普通的诉讼程序,破产程序一旦启动,非法定事由不可逆转。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忠实勤勉履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应当按照《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且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破产企业有关人员应依法协助破产。
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人员在企业破产期间负有认真忠实配合人民法院和管理人工作的义务,要根据人民法院传唤列席债权人会议,如实回答询问,违反该规定可能会被拘传或者处以罚款;未经人民法院许可离开住所地的,可能会受到训诫、拘留、罚款等处罚。
四、相关人员应及时全面移交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
破产企业的相关人员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受理破产裁定后,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权债务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的缴纳情况,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拒不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资料,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五、虚假破产的法律后果。
债务人申请破产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债务人隐匿、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裁定不予受理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现债务人隐匿、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或发现债务人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的,可以裁定驳回破产申请,也可以由管理人及时行使权力追回债务人财产,并依法追究债务人股东、实际控制人或相关人员侵犯公司财产权益的赔偿责任,追回的财产属于债务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