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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胜诉 | 酒后坠河身亡,梁靖律师帮助当事人胜诉,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恒信胜诉 | 酒后坠河身亡,梁靖律师帮助当事人胜诉,不承担赔偿责任

 

  近年来,酒后由于各种原因死亡的案例,并不少见。在宴席中,非强制的礼节性共同饮酒是传统民风民俗,一般来讲,酒后死亡由发生人身损害的饮酒人自己负责。但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在以下情况下,共同饮酒人也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1、因饮酒诱发疾病、伤残甚至死亡;2、强迫性劝酒;3、酒后驾车、洗澡、剧烈运动未加以劝阻;4、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

 

  本案中,死者李某聚餐后,不慎坠入河道死亡。死者父母将共饮者与河道管理部门起诉到法院,要求进行赔偿。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梁靖律师代理共饮者陈某参加诉讼,向法院阐明,我方当事人既不是聚会组织者,亦不存在故意劝酒,恶意劝酒行为,且根据事发监控,饮酒结束后死者李某意识清晰,未出现因醉酒引发不能处理自己事务的情形。其行为与死者李某溺水死亡的后果无因果关系。最终法院判决我方当事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恒信胜诉 | 酒后坠河身亡,梁靖律师帮助当事人胜诉,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恒信胜诉 | 酒后坠河身亡,梁靖律师帮助当事人胜诉,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恒信胜诉 | 酒后坠河身亡,梁靖律师帮助当事人胜诉,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观点

 

  针对陈某应否承担侵权责任一节,现二原告主张共同饮酒人陈某承担侵权责任,应对陈某存在过错行为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及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首先,在聚会饮酒阶段,由二原告提交的北京绿色健康群微信截图可知,死者李某于2020年9月29日晚参加的聚会系由该微信群内某人组织,陈某并非该聚会的组织者。陈某表示此前与死者李某不相识,故应不清楚死者李某的酒量,二原告亦未举证证明陈某在聚会中对死者李某存在故意劝酒、恶意劝酒的行为。其次,在饮酒结束阶段,由本院调取的监控可证明,死者李某自陈某车辆下车时意识清晰,可正常与他人交谈,未出现因醉酒引发不能处理自己事务的情形。二原告提交的死者李某微信截图及行程截图所显示的,死者李某与群内人员发送微信,给黄衣女子打车的行为,均发生于死者李某自陈某车辆下车后,亦可证明死者李某意识清晰,无需他人照顾。故在上述情况下,陈某虽为死者李某的共同饮酒人,但其在死者李某意识清晰的情况下乘车离去,不存在主观过错,其行为与死者李某溺水死亡的后果无因果关系,本院对二原告要求陈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请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北京市海淀区水务局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二原告死亡赔偿金203268元、丧葬费5816.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以上共计219084.7元;二、驳回二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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