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领域,有资质的构建筑企业承包工程后,往往将工程违法分包给没有资质的单位或自然人等实际施工人施工,当实际施工人的雇员因工受伤时,就容易产生纠纷。那工程违法分包情况下提供劳务者受伤,责任在谁呢?围绕这一类问题,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丁磊律师依据法律法规及实际办案经验,对实践中此类案件的处理路径的梳理如下:
一、有关提供劳务一方在劳务过程中自己受到伤害时的工伤事故责任承担问题,应该弄清三个问题:
1.首先要明确双方之间系个人间的劳务关系。
与劳动关系、承揽关系相区别:在劳动关系中,如果员工因工受伤,用人单位原则上承担无过错责任,员工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在承揽关系中,加工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导致自身或者第三人损害的,定作人一般不承担侵权责任,除非其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其次应确定提供劳务一方的行为是因劳务产生。
如果提供劳务一方的行为纯属个人行为,与劳务无关,那么接受劳务一方无须承担责任。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受伤虽系由于超出自身工作职责的行为导致,但其该行为目的系协助工友更好完成工作,而非完全与劳务无关,故应当认定属于因劳务产生。
3.最后应厘清各自过错。
提供劳务者的损害后果有可能是由于其自身疏忽大意、未按规定流程操作等原因引起的,也有可能是接受劳务一方指示错误、未提供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等原因引起,对此双方应根据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更有特殊之处在于其还涉及违法分包的情况,此时违法分包单位应与接受劳务一方对受伤的雇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司法实践中,“农民工”受伤救济途径通常有两种:
1.直接向“包工头”主张损失赔偿。
该种诉讼方式法律关系简单,举证难度小,诉讼周期短,但弊端也很明显,比如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相较工伤而言,往往赔偿数额较低,且“农民工”还要根据自身过错承担一部分过错责任,另外,被诉“包工头”如果财务状况不好,还存在执行难问题。
2.向“包工头”、违法分包人、转包人主张共同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791条第3款规定,违法分包人、转包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是一种逃避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义务的行为,应认定为违法分包人、转包人存在选任或安全保障过失,对“包工头”招用的“农民工”遭受事故伤害有共同过错。《民法典》第116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