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合同是"企业合同"的对称。公民、法人或其它社会组织为满足日常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所明确的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民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物质、文化生活和日常工作的需要,主要是解决公民个人的衣、食、住、行等。
民事合同标的的数量一般都不太大,内容也不太复杂,基本上可以即时清结。受国家计划的约束程序不同。民事合同在主体的选择上没有限制,在合同的内容和形式上,只要不违法,怎样订立,国家一般不作硬性规定。此外,民事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本案中,申请人冯某与被申请人甲公司签订本案合同,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事宜。后因被申请人逾期履行该义务,期间申请人反复催告被申请人未果,无奈,申请人将被申请人诉上法庭。在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梁靖律师的帮助下,原告胜诉,拿回投资款并与被申请人解除涉案合同。
仲裁委裁决要点
本委认为:
1.本案合同的效力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之前双方履行合同的行为,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前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之后的合同履行行为、解除等问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
2.本案当事人未对本案合同的效力提出异议,仲裁庭未发现本案合同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所含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也未发现导致本案合同无效的其他情形,故仲裁庭对本案合同的效力予以认可。
3.被申请人至今未履行影片合法合规发行播出的义务已超过合理履行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三)(四)款之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结合本案合同约定,仲裁庭认为被申请人迟延履行涉案电影上映播出的义务已影响申请人合同目的的实现,申请人有权向被申请人主张解除合同。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本案仲裁申请书系于2022年11月21日向被申请人送达,综上,对于申请人的第一项仲裁请求,仲裁庭认可本案合同于2022年11月21日解除。
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根据本案合同第3.6条约定,因被申请人未能实现合同义务,故被申请人应承担由此导致的责任和后果,向申请人赔偿收到的涉案电影“电影摄制专项资金”并承担央行标准利率。
仲裁委裁决结果
仲裁庭依据所认定的事实,以及本案合同的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于2019年9月6日签订的《电影甲项目投资合同》于2022年11月21日解除;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投资款210000元。
(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暂计至2022年11月21日的利息24633元,并继续向申请人支付以21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2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65%计算的利息;
(四)本案仲裁费17000元(含仲裁员报酬12000元、机构费用5000元,已由申请人全额预交),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代其垫付的仲裁费17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