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有关胎儿究竟是否应当获得征收安置补偿这一问题,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郭稳波律师从相关法律规定、司法裁判规则以及相关学术观点等方面进行了梳理整合,供读者参阅。
一、裁判要点
1.在征收集体土地时,应充分考虑胎儿的特殊情况,把胎儿列为安置对象进行补偿
《民法典》第十六条从法律上明确规定胎儿利益保护的范围为“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对胎儿权益的保护,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应当得到落实和贯彻。
尤其是对集体经济组织全部集体土地予以征收的,进行安置补助时必须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并且要充分考虑胎儿的特殊情况,给予特别保障。
2.在征收集体土地时,应将胎儿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预留相应份额
胎儿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召开村民会议,通过民主议定程序,就征地补偿费如何分配进行表决,但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村民会议的表决结果不得剥夺胎儿的正当、合法权益。
3.土地征收部门在实施征收过程中为安置对象尚未出生的胎儿适当考虑或留存一些征收权益,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支持。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征地安置对象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尚未出生的胎儿”依法不属于“必须安置的对象”。但是,如果土地征收部门从人性关怀的角度,在实施征收过程中为安置对象尚未出生的胎儿适当考虑或留存一些征收权益,也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支持。
二、知识整合
1.胎儿利益的保护范围。
民法典第十六条将胎儿利益保护的范围规定为“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在这些情形下,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此处的“遗产继承”不仅包括法定继承,也包括遗嘱继承、遗赠。
此外,实践中还有其他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情况,因此本条用了一个“等”字,没有限定在继承范围以内,原则上也包括侵权等其他需要保护胎儿利益的情形。
2.胎儿动拆迁补偿利益的认定。
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就胎儿补偿份额达成一致,在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之下,该意思自治合法有效。综上,动拆迁协议约定胎儿享有拆迁补偿利益的,拆迁补偿利益与《民法典》第十六条中规定的继承与赠与具有同质性,胎儿的部分民事权利不应当仅局限于继承和赠与领域,而是应该在有利于胎儿权利保护的基础上适当扩大其外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胎儿预留份】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