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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研究 | 张峥律师:关于农村“有户无宅”和“一户多宅”的问题解答

  《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但受多项因素影响,现在农村宅基地问题出现两个极端,有的村民拥有多处宅基地,有的村民却没有宅基地可用,这样的问题该如何解决?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张峥律师从法律及实际案例,梳理整合了关于农村“有户无宅”和“一户多宅”的问题解答,以供大家参考。

 

中恒信研究 | 张峥律师:关于农村“有户无宅”和“一户多宅”的问题解答

 

  一、政策举措

 

  农村宅基地,因作为农村宅基地土地类型的土地资源,由于人口和分户的数量逐年增长,年年有人批地,所以造成有些农村宅基地非常紧张,出现无地可批无地可用的现象。

 

  因此,在2020年7月自然资源和农村农业等方面,发出《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要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需要单独分列,便于公正公开和管理,加强改进农村家庭宅基地转农用地的审批,严格加强规划管理和控制,为农村落实耕地占䃼平衡提供便利条件,严格遵守农村宅基地具体管理相关规定,管控好非法用地。

 

  严格遵守宅基地管理相关规定:

 

  1、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要依法落实“一户一宅”要求,严格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宅基地标准,不得随意改变。

 

  2、注意分户的合理性,做好宅基地审批与户籍管理的衔接,不得设立互为前置的申请条件。

 

  3、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提倡、不鼓励在城市和集镇规划区外拆并村庄、建设大规模农民集中居住区,不得强制农民搬迁和上楼居住。

 

  二、农户“一户多宅”的合法依据

 

  法律允许的农民取得宅基地的方式是“依法申请、无偿获得”。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有宅基地需求的农民,“向村、乡(镇)提出申请,逐级审核,批量报县(市)批准”后,即能获得合法产权,如果涉及转用农用地的,还需要县(市)向省(区、市)申请办理农地转用审批手续。目前,国家政策刚刚放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可以交易和转让宅基地的口子,但是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是不允许的。

 

  1.有多块宅基地,但所有宅基地加起来的总面积没有超过当地规定的总面积。这种情形下,即便有多处宅基地,也可以按照一处宅基地进行确权。

 

  2.符合分户条件未分户建房,符合乡村建设规划,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公告,公告期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可以依法补正进行确权。

 

  3.继承获得房屋,从而被迫成为一户多宅,这种情形也是合理的。

 

  4.通过同村买卖、赠与形成的一户多宅。宅基地不能买卖,但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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