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社会飞速发展,机动车普及率持续提升,交通事故纠纷随之不断增加。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后续纠纷处理程序多、耗时长、成本高,部分受害人为尽快获得赔偿款项,摆脱纠纷带来的困扰,权衡利弊后往往倾向于选择以和解方式快速解决纠纷,签订一次性赔偿协议,同意一次性赔偿后不再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协议签订或履行后,时常出现一方反悔的情况,导致“和而不解”,纠纷并未得到实质性化解,最终往往仍需通过诉讼途径予以解决。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刘子曦律师认为,此类案件审理的难点在于如何审查诉前一次性赔偿协议的效力。
第一,当事人基于意思自治自愿达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一般应认定为有效。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当着重审查协议签订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或显失公平等可撤销的情形和违反法律规定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无效情形,否则协议即为有效。
对于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的认定,应当进行实质审查,对受害方的实际损失数额与协议中约定的数额进行对比,如果实际损失数额明显超过协议约定的数额,应允许受害方主张撤销赔偿协议;相反,如果实际损失数额明显少于协议约定的数额,亦应允许赔偿义务人主张撤销赔偿协议。
对于达到何种程度可以认定为明显超过或少于,系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范畴,刘子曦律师建议参考30%的标准,即相差数额超过30%,即可认定达到显失公平的程度。同时还应综合考虑协议签订时伤情治疗情况、伤者对伤情认识程度、付款紧迫程度、伤残构成情况等,尽可能准确考量是否存在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等情形。
第二,对于人身损害赔偿协议的内容应进行实质审查,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如果当事人并未就赔偿事项全部约定清楚,而仅就其中部分赔偿事项达成了协议,那么对于协议中少列的应赔偿事项,赔偿权利人仍可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如果当事人在协议中并未列明详细的赔偿事项,仅载明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的具体数额,应当认定为双方对自己实体权利进行了处分,只要该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等前述例外情况,该协议应当认定有效,赔偿权利人依照该协议主张权利,赔偿义务人依照该协议履行义务。如果当事人在协议中虽列明了部分赔偿事项,但经审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就所有赔偿事项的概括约定,该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交通事故一次性赔偿协议”系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身民事权利的正当处分,赔偿协议具备民事合同的属性,除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或者可撤销等情形外,赔偿协议应认定为合法有效。但是,双方当事人签订一次性赔偿协议并不必然能够产生一次性了结纠纷的结果,在协议签订后若出现当事人病情加重、新的伤残等问题,往往导致赔偿数额的增加,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前述因素,综合判断协议签署时有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最终对涉案赔偿协议的效力作出准确恰当的司法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