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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研究 | 刘星雨律师:执行案件终本了,还有什么能用的招吗?

中恒信研究 | 刘星雨律师:执行案件终本了,还有什么能用的招吗?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简称“终本”或“本终”,是执行案件的一种结案方式。终结本次程序要同时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2.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4.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5.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期内容,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刘星雨律师,就为大家介绍一下执行案件终本后,还可以尝试的几种办法,希望可以帮到大家。

 

  追加、变更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自身没有偿还能力,只能认倒霉?不一定!

 

  如果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至第二十五条的情况,可以申请追加、变更其他民事主体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为实现债权增加了可能性。比如,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变更、追加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再比如,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

 

  执行悬赏

 

  被执行人一走了之,申请执行人和法院均找不到被执行人及财产线索,怎么办?试试执行悬赏,发动社会力量让老赖无处遁形!

 

  执行悬赏是法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书面申请,向社会发布悬赏公告,举报人提供执行法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的,按照一定标准给予举报人赏金的执行措施。

 

  律师调查令

 

  被执行人可能在某处有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没有权限直接调取,是否只能等执行法官去查询?当然不是!

 

  执行是在与时间赛跑。查询、核实财产宜早不宜晚,律师调查令或许帮得上忙。律师调查令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涉诉案件相关证据时,经代理律师申请,人民法院审查批准,由代理律师向接受调查的单位或个人调查收集相关证据的法律文件。接受调查单位或个人应当根据调查令指定的调查内容及时提供有关证据。相关单位或个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的,将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限制消费令

 

  被执行人欠钱不还,还想自在潇洒?法律不允许!

 

  根据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以此来督促被执行人尽快履行债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6.旅游、度假;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

 

  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

 

  参与分配

 

  有的被执行人涉及许多案件,但主要财产可能被某一个案件所查封。其他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不妨试试申请参与分配!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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